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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擅自采集电子邮箱地址

本网站公示的电子邮箱地址拒绝通过电子邮箱采集软件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采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进行刑事处罚,敬请注意。《关于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及信息保护的法律》(部分修订2002年12月18日法律第06797号)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采集电子邮箱地址行为)
(1)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表示拒绝采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网站使用自动采集电子邮箱地址的软件及其他技术装置采集电子邮箱地址。
(2) 任何人不得对违反上述第1项规定采集到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销售流通。
(3) 任何人不得在明知依据上述第1项及第2项规定禁止采集、销售及流通电子邮箱地址的情况下,利用其发送信息。

第65条之2(附则)属于下列各号任一规定情形的人,将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 违反第50条第4项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
(2) 违反第50条第6项规定,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的人
(3)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采集、销售流通电子邮箱地址或利用其发送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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